修業資訊

  1. 本所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2學分,除規定必修科目外,本所選修科目至少需修滿26學分。
  2. 本所研究生在提出學位考試前(含學位論文或畢業製作專業實務報告),需先取得「碩士候選人」資格,其資格條件如下:

    (1)完成論文綱要或畢業製作專業實務報告綱要之發表。
    (2)於規定年限內已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含提請學位考試當學期之學分)。
    (3)研究生於修業年限結束前,至少須完成以下任一專業發表:                                  ①於一場公開學術研討會全文發表一篇與本專班專業領域相關之專論。              ②於一場公開藝術行政與管理專業論壇或專業成果發表活動,出席並擔                  任發表人或與談人。 
    (4)研究生於修業年限結束前,須完成「藝文經理人才傳習專題」課程。
            ∗各學年課程規劃以入學年度學分科目表為準。
 


畢業學分數

  1. 必修科目 : 4門,共4學分。
  2. 選修科目 : 26學分,分別為:核心共通職能、經營管理職能、產業專精職能,共3群組。
  3. 自由選修課程 :  2學分(限研究所課程) 。
  4. 其他 : 修業年限結束前

    (1) 非大學藝術相關系所(如:音樂、戲劇、舞蹈、美術、電影、新媒體藝術等領域)畢業, 且未具藝術相關領域任職經歷之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應參與合法立案之教育訓練機構主辦之藝術領域相關專業課程,合計完訓時數達30小時以上。
    (2) 須依本校「學生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修習通過至少6小時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未依規定完成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