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資訊

  1. 本所研究生畢業最低學分數為40學分。
  2. 本所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教師,並得洽請本校專、兼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師擔任共同指導。
  3. 本所研究生在提出學位考試前(含學位論文或畢業製作專業實務報告),需先取得「碩士候選人」資格,其資格條件如下:

    (1)完成論文綱要或畢業製作專業實務報告綱要之發表。
    (2)於規定年限內已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含提請學位考試當學期之學分)。
    (3)至少須於一場公開學術研討會全文發表一篇與本所專業相關領域之專論。
 


畢業學分數

  1. 必修科目 : 6門,共8學分。
  2. 選修科目 : 27學分,分別為:基礎知能、應用知能、文化素養共7群組。
  3. 自由選修課程 :  5學分(限研究所課程) 。
  4. 其他 : 修業年限結束前

    (1) 非教育部認可之大學藝術相關系所(音樂、戲劇、舞蹈、美術等學院)畢業之學生,於申請口試前需提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院修習藝術相關科目4學分成績證明,或於修業年限內,增修本校藝術相關課程4學分(學分另計)。
    (2) 修業年限結束前,至少須於一場公開學術研討會全文發表一篇與本所專業相關領域之專論。
  5. 相關規定請參閱藝管所學位考試暨課程修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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