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

柏泰園捐助款補助準則

103年4月2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9月2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柏泰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本校「打造全球藝術高教品牌」款項,校方將其中新台幣50萬元分配供本學院使用。

二、本學院捐助款全數用於學生,作為本學院碩博士在學學生個人研究之海外論文發表、海外實習、海外田野調查、海外交換生等國際交流活動之機票補助助學金,以未獲得其他相關補助者為主。同一位學生,於在學期間接受本補助,以不超過兩次(含)為原則。

三、機票補助金額,以科技部相關機票補助規定之來回機票票價八折計算為原則。

四、需於出發日期兩個月前提出申請。本院基於審查需要,應由院長召集各所所長(或各所專任老師代表一名)組成審議委員會,負責申請案之審議,並應以於申請案提交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為原則。審議委員會需經全體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五、本準則於本捐助款支用完後即自動失效。

六、本準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申請表如下:

海外交流活動機票補助申請表